2019年4月8日 星期一

理论频道: 新论:释法说理,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

理论频道
理论新闻 
新论:释法说理,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
Apr 9th 2019, 00:00, by 丁宇翔

经由严格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还必须有详细、充分的判决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达成个案的正义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名单中的100篇优秀裁判文书,是从全国四级法院推荐的508家法院1203篇候选文书中经周密程序,严格筛选、评价择优确定的,其共同的特点就是注重判决的释法说理。

正义既要看得见,也要讲得明。在诉讼阶段,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一步一步推动具体案件审理,再通过司法公开清晰地呈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保证人们信赖案件处理结果的基石。正因如此,人们常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然而,仅仅凭借看得见的程序,个案的正义就一定能实现吗?事实上,经由严格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还必须有详细、充分的判决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达成个案的正义。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司法审判中的判决书天然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缘于国家权力的外在强制性,也缘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信服。唯有如此,外在的强制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自觉遵守,个案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个案中的判决书,不仅应建立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基础之上,更应建立在充分的辨法析理之上。判决书应该通过说理的方式,不仅向当事人,也向全社会,具体地宣示公平正义。司法裁判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判断实践,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告诉当事人和公众,最终的司法判断是什么,同时也应告诉当事人和公众,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断。由此,个案的裁判结果才更可能被广泛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可以说,实现个案正义不仅要求审判过程看得见,也要求审判结果说得清、讲得明。

在这个意义上,裁判说理就成为彰显司法文明公正、树立公信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为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增强判决书说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此次公布的"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更彰显了进一步提升释法说理水平的鲜明导向。

也应明确,个案正义所要求的"判决说理",不仅仅是讲清楚法律本身的道理,更要在此过程中恰当地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判决结果立基于可以信赖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之上。同时,还要辅之以人伦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佐之以文风文理,用规范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清晰的逻辑,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判决的说理效果。概括来说就是,个案判决的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

判决是司法的最终产品,却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大力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的今天,裁判文书应成为反映司法过程、浓缩诉辩主张、阐明法律意旨、实践公平正义的最重要司法文件,清晰、理性的说理不仅会帮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重新理解法律,更是向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进一步。

(作者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 人民日报 》( 2019年04月09日 05 版)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By using Blogtrottr, you agree to our policies, terms and conditions.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