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各类共享经济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对生产生活各领域如交通出行、资金融通、物流配送、医疗服务等的影响与日俱增。但是,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快速成长过程中也面临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信用机制尚不健全、治理手段跟不上发展形势等问题。共享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机遇,同时也给市场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带来巨大挑战。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妥善处理创新发展与有效监管的关系,既包容创新又严格监管,坚持辩证施策,保障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新生事物发展总是领先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创新就可能导致相关监管规则滞后。因此,对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应当给予理解和包容;对其引发的各类问题,既要重视并加以解决,又不能因噎废食。共享经济通过人人参与的方式,将闲置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有效配置,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监管工作应当及时跟进、积极探索,既鼓励创新创造,又注意防范负面影响,以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还应看到,不同行业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不同特点,具体监管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般来说,在方向性、总体性的把控上,监管手段可以更有弹性;在底线性、原则性问题上,监管部门应毫不妥协。例如,对于涉及乘客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采取更为有效的预警和防范机制;在资金融通的P2P平台上,对于非法集资、欺诈公众的行为应严厉惩处;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应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进入;在娱乐社交平台上,应划出各类娱乐行为的底线,一旦有人触碰底线则严格执法。
同时,应深入研究共享经济的主要载体——平台的特性及其所引发的新问题。共享经济活动主要是以平台为载体进行的,这与传统意义上组织结构严密的厂商有很大不同。在这种商业模式下,数以万计的分散个体经由平台进行交易,彼此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依靠各方之间的信任。这就需要平台借助一系列规则如评级、打分、点赞等,来帮助互不谋面的交易方之间建立信任。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日益从原先的信息中介发展成为信用中介。面对这一变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交易各方构建起系统性的信任机制,如消费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方信用评价、失信行为惩戒、小额争议在线解决等,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现阶段,共享经济治理应坚持硬法、软法相辅相成,也就是既要适时制定实施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又要重视发挥行业自律准则、企业章程等的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因此,在国家正式立法之前,可以先通过软法来妥善处理共享经济发展的超前性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例如,推动相关行业制定自律准则,并鼓励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价评级,以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在建立健全根本性、底线性制度规范方面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准则、企业章程等先行先试,不断探索并积累经验,等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立法,从而实现包容创新与严格监管的平衡协调。
(作者单位: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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