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免提出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Apr 15th 2019, 06:0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身心障礙者多為社會弱勢或不諳行政程序,因此以便民為出發點,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將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電腦勾稽相關資料,符合規定者則主動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嗣後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免再提出申請。 財政稅務局提醒,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情形,有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以供每1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1輛為限,並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可自申請日開始免稅;車輛移轉管轄者時,仍應重新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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