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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既是主体也是客体,二者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完整涵义。重视社会治理中"社会"的作用,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政府负担,弥补治理空白,更好地培育公共精神。因此,需要从树立协商合作的治理理念、合理划分政府行动边界、充分激发社会主体自身作用等方面加强社会建设。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在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内在驱动和社会建设外在问题"倒逼"的合力推动下,社会治理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调研发现,当前社会治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社会力量尚未充分激发出来,其主体作用发挥尚不尽如人意。这些都说明,当前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社会"。
"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社会治理由社会管理逐渐演化而来。在党的文献中,社会管理最早见于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它提出政府有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三项基本职能。随后,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多元社会的日益形成和社会流动性的日益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管理应该走向社会治理。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进入新时代中央审时度势地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方面部署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这是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社会治理"概念。党的十九大则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在实践探索和理论建构过程中,人们逐渐形成一种共识:社会治理是基于谋求良性社会秩序的目标,多元主体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公共事务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进而推动个人发展和社会有序的过程。由此可见,"社会"永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维。
这里,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社会的治理。此时,"社会"是客体。如前所述,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展开的合作治理,社会系统、社会事务、社会生活等社会领域自然构成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实际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是相对于国家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复合系统。它虽然可以自治,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规范。此时,社会就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治理对象。二是社会参与的治理。此时,"社会"是主体。之所以把"社会"看作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蜂拥而至,单纯依靠政府单打独斗将是力所不逮,必须重视激发社会主体力量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广泛而又深入的合作。
对"社会"的忽视带来的消极影响
当前,对"社会"的忽视是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一大突出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
其一,增加政府负担。从原初设计看,政府和社会都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只是二者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已。但是,当前"社会"缺位的情况比较明显。大量原本可以由社会自己承担、自己解决的问题最后不得不转移到政府身上。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既要当"运动员"又要当"裁判员",在诸多场合不得不"冲在一线""打头阵",继而被动地大包大揽。相反,公众、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作用尚未充分激发出来。当前,广受人们诟病的基层背负沉重负担问题,一定程度上讲与此不无关联。作为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基层政府本身就承担着大量公共事务治理的任务,政权系统内部的各种考核也使其疲于应付。此时,再把原本可以由社会自主调控的诸多事务转移到政府手上,则无异于给其增加沉重负担。
其二,形成治理盲点。在"社会"缺席的情况下,社会治理难免会出现自我矛盾的悖论情况:一方面政府承担了大量原本可以放手的事务,继而形成了巨大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原以为通过社会自身努力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出现,相反产生了治理空白。所谓治理空白,就是有些领域,该管的无人管或者管不了,进而出现治理盲点。治理空白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比如,在社区养老问题上,政府以为社会组织可以独立承担相应职责,便将建设、运营、管理乃至自我监督等等都放手给社区或社会组织。但是,囿于自身能力有限,社区和社会组织又无法承担或者说无力有效承担起相应职责,继而导致要么是根本无力提供养老服务,要么是留下了安全隐患等问题。
其三,导致公共精神不足。有效的社会治理,往往浸润着充沛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有关公共生活的准则,是现代公共领域的道德准则,它能够引导社会成员自主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帮助社会成员形成理性品质。现代社会治理实践表明,社会既是滋养公共精神的主要场所,也是检验公共精神效度的试金石。然而,在"社会"缺席的情况下,公共精神很难培养起来。在城市,公共自行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是人们的公共精神似乎没有随之同步增长。很多人用完后随地停放,毫无顾忌地挤占人行道、地铁站口甚至绿地等公共空间;在农村,社会原子化、人与人关系的疏离化带来的公共精神缺失,使得诸多公共事务无以开展。这些都说明,对"社会"的忽视导致了公共精神的缺失。
把"社会"摆在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
重视"社会"、关注"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中,要从多方面把"社会"摆在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树立协商合作的治理理念。当前的社会不仅面临开放、无界的信息传播环境,而且还有多元的参与主体。这种客观情况意味着社会治理不能再沿用传统、简单的思路,应摈弃"独自打保龄球"的理念,转而坚持"协商合作"的理念。实践证明,这种理念强调在政府的引导下,寻求多方合作。它不仅可以使政府以指导代替领导,还可以从中塑造"伙伴文化"。作为一种基于共同参与、共同出力的伙伴情谊治理形式,它主张社会治理应形成由政府、公众、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格局。
合理划分政府的行动边界。无数事实证明,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它们在互动合作中可以构建一种共赢而非零和博弈的关系。而要达至这种良善状态,就必须明确划分政府的行动边界。把政府的行动边界明确下来,其重点是政府要树立包容、融合性思维。比如,政府应正视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把可以放手给社会组织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去承办。在此基础之上,还应遵循"权力下放、资金下拨、服务下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权责边界,将负担过重的行政事务从群众自治的任务中剥离开来,以解决长期困扰基层的行政化难题。
积极发挥社会自身的主体作用。社会组织在培育公众合作意识、提高公民素质等方面具有重要优势。因此,发挥社会自身主体作用的重点是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稳步发展。客观而言,近年来社会组织逐渐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总体能力不足、参与度不深等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要把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挖掘出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可以坚持内外联合的方略。所谓内,就是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比如,加快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以制度约束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所谓外,就是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从准入门槛、资金支持、规范引导、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配套设置。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办扶持、税前扣除、以奖代补、经济奖励、提供信贷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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